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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記者從內鄉縣人民政府獲悉,該縣人防辦主任(正科級)楊紅彥無故脫崗7個多月,無法確定其行蹤,縣政府無奈,貼出公告尋人,要求“5日內向中共內鄉縣委、內鄉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到,併在組織人事部門備案,逾期則按照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第19條第7項予以處分。”(9月22日新華網)
  對官員“失聯”現象,可能不少民眾心中早有了判斷方向,將其與“腐敗”“潛逃”等詞彙聯繫在一起,且不乏事實作支撐。但不可能一遇官員“失聯”,就言之“潛逃”,比如山西靈石縣壇鎮鄉國土所所長曹方下車小便失蹤,目前已被證實死亡,全民大猜想的結局成了悲劇。
  或許正是出於同樣的“擔心”,在脫崗7個月後,再加上“家人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”,有關部門想到了動用政府公共資源找人,貌似是“人性化”十足的體現,畢竟比起大街上被當作城市“牛皮癬”的尋人小廣告“高大上”多了。
  另一點“人性化”則體現在了公告內容中。“5日內向主要領導報到”,可見脫崗7個月並不算什麼大事,只要在這五天時間內歸位,過去的事兒可以一筆勾銷。更為“心細”的是,在留的“後招”里,詳細列出了可能受用的處罰規定名稱,甚至精確到了條、項,好像提醒著:要是不回來,後果就在這了,怕你不知道,你自個兒去翻吧。
  換個角度,公告的用法也值得一品。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:“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”,公告的莊重性不言而喻。一名正科級幹部“不見了”,便用“公告”尋人,是有關部門不懂公文寫作,還是覺得這位幹部“對國內外很重要”?
  在對如此“禮遇”感到意外之餘,有些問題卻不得不反思。《公務員法》有規定:曠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,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,予以辭退。別人都7個月不上班了,為何如今才有所表示?而且不是辭退,反而要再寬限五日!這就讓人納悶兒了,公務員到底有多大的曠工自由?七個月零五天?可悲的是,有關部門不知害臊,反而上網秀對職工的關懷與仁慈,這不就是表錯了情嗎?
  我們實在沒有理由要求官員在“失聯”前打聲“招呼”,但事情發生後,有關部門總應該好好向公眾打個“招呼”吧?這個“招呼”里,不僅要表明別人脫崗7個月有關部門究竟該怎麼辦,更應反思從脫崗第十六天起,有關部門的責任心去哪兒了,對黨紀國法的貫徹去哪兒了?不會也“失聯”了吧?
  文/冬月禾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政府公告尋脫崗官員恐怕表錯了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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